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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6 04:44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盵1]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1、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2]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記賬的范圍。
?代理記賬推行的措施
1.再次宣傳代理記賬的關鍵實際意義和功效。新修訂的《會計法》現階段正處在營銷推廣宣傳環節,大家理應借《會計法》宣傳的車風,全力宣傳代理記賬的重大意義和關鍵功效,進一步突顯代理記賬的法律法規影響力,提高大家,非常是一些經營規模小的經濟發展機構及個體戶對代理記賬的了解,勤奮開辟代理記賬新局勢。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范圍不寬。 2.采用目的性對策,積極主動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有關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大家覺得除開相關部門企業全力宣傳之外,理應由稅收單位帶頭推動其實施。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根據代理記賬業務的,以便高度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改動《會計法》時提升了“代理記賬”要求,容許這些不具有獨立設定財務會計組織或是配備財務人員標準的企業,授權委托相關的會計服務組織開展代理記賬,進而初次建立了在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法規影響力。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 2. 依據1993年根據的《注冊會計師法》要求: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能夠協辦財稅咨詢、會計服務業務?!边M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進行出示了合理合法的中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