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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1 20:26  






公共技術的類型:
1、已經在公開的出版物上發表的技術。我國專利法將是否在國內外公開的出版物上發表,作為專利技術址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即技術的內容一旦被公開出版物刊貶,就被認為該技術已經喪失了新穎性,進入了公有技術領域,公開出版物主要址指公開發行的各種印刷品,如各種書籍、報紙、雜志和各種讀物、專利文獻資料等。
2、在其他有形物上公布出來的技術-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技術的載體已經不儀僅局限于傳統紙張,以文字資料的形成展現出來,還可以以其他介質為載體,如錄i音錄i像制品,微縮膠卷、計算機軟件的空洞卡片、計算機磁帶歧終端熒光屏等。
3、已經在公有領域得到實際應剛的技術;一項技術如果在實際中已被使用,并且使得其脫離廠秘密狀態,為公眾所了解,那么,這項技術便成為公有技術;
4、已經被頭頭公布過的技術;以語言傳播的方式,如講話、廣播,交淡等將技術的主要內容公開的,也會使技術喪失新穎性,成為公有技術。
(5)處于“潛伏狀態”的公有技術。這些主要是指提出了專利申請,尚未獲得授權的但已經處于早期公開狀態的技術.之所以稱之處于“潛伏狀態”的公有技術,是因為這些技術已經公開,但尚未獲得專利權,這樣—旦被駁回,就進入了公有領域,成為公有技術。
專利池(Patent Pool)是專利的集合,最初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所有者達成的協議,通過該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專利許可給一方或者第三方,后來發展成為“把作為交叉許可客體的多個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權)放入一攬子許可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集合體”。專利池的初衷是加快專利授權,促進技術應用。
進入“專利池”的公司可以使用“池”(pool)中的全部專利從事研究和商業活動,而不需要就“池”中的每個專利尋求單獨的許可,“池”中的公司彼此間甚至不需互相支付許可費。“池”外的公司則可以通過一個統一的許可證,自由使用“池”中的全部知識產權。
Patent pool被譯作專利聯營,直譯應為“專利池塘”,意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的集合。我國學者對此有多種譯法,例如專利池、專利集管、專利共泳、專利聯盟以及專利聯合授權等。
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侵權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i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