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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6 17:27  





交通事故傷殘評估標準:確定鑒定標準的理論依據,實體問題不溯及既往原則。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5、新車調價、促銷、改型——隨時注意市場脈動,做相應價格調整。”結合一般法治原則,程序問題一律以法律程序推進時現行有效并正在實施的程序法律規定為準,實體問題的處理原則上以實體問題發生時實體法律的規定為準,即便時過境遷,實體法律進行了修改,仍然以實體問題發生時的規定為準,如果適用新規定更有利于相關人員,則可適用新規定。因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評定屬于實體問題,原則上鑒定標準不溯及既往,應當以交通事故發生時正在實施的傷殘評定標準進行鑒定,而不能適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新制定的標準進行鑒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行為性質行政行為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an機關行使行政的行為,應認定其為具體行政行為。公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實際上是公an機關進行交通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an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后,劃分當事人責任的行為,基于該認定進而懲罰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理論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確認性質確認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行為就其內容而言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但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這是一個連續地、系統地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環環相扣、互為因果。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都以公an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基礎。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這一點又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受案范圍的意見〉的答復》中得以強化。可以明確表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證據的一種,問題的關鍵是,應怎樣理解法律文本中“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一用語,也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屬于哪種證據形式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