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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1 19:17  





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相應資質許可的變更問題。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除了需要營業執照外,有可能還需要其他證件,例如:道路運輸許可證、環保證件、消防許可證等等,以及商標證、軟件著作權證、專利證等。那這些證件是不是要去變更呢?如何變更呢,是直接換證還是重新審核?什么時間去變更呢?首先,從法律上來說,變不變更不是必須的,只要主體不變,這些證件的效力理應不變;從日常使用上來看,盡量變更,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股東及出資比例變更
當公司因為融資、股權激勵、股東退出等情況,而增加或減少股東時,就會使公司的股東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去工商和稅務部門變更。
股權變更流程
股權轉讓的難點主要是在稅務環節,關鍵是看股權是否被評估為溢價轉讓,如果是溢價轉讓,則需要繳納20%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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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公司的法》修改后對整體變更的操作缺乏具體規定及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要求律師對發行人創立大會及各發起人股東所簽署的發起人協議等事項發表意見,且申報文件目錄中要求將發起人協議作為申報文件進行申報,出于謹慎性考慮和參照過往案例的習慣,目前A股的市場披露的整體變更方案一般還是參照1993年《公司的法》的要求按股份公司發起設立的方式執行

根據《公司的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評估。因此,有觀點認為,整體變更以凈資產折股屬于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進行評估。但是,《公司的法》規定的是需要就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整體變更時的折股是否必然構成“出資”行為尚有討論的空間。前文討論認為整體變更作為“變更”行為,其在變更過程中,企業的債權債務自然繼承,企業的資產也應自然繼承,不會因為企業性質變動而發生權利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