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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19:26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程序。被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到中就存在一個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變更問題。依據《通則》規定的順序監護人配偶在中是原、被告的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只能在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由此可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法律是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

雙方均為外國人在中國離婚的問題
雙方均為外國人在中國離婚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國內一般不會受理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可以受理作調解書,一般外國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比如日本、美國。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這需要提醒律師注意,因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國家不承認調解書。如果雙方當事人雖然是外籍,婚姻締結地也不是在國內,但被告方在中國形成住所,一般也會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師采用技術手段,終判離的可能性也會大打折扣。

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即離婚協議書瑕疵的問題
關于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即離婚協議書瑕疵的問題 在有些區的民政機構,僅寫“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而沒有具體財產分割條款內容的協議出屢見不鮮,一方當事人又要求對共同財產予以確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具有財產合同性質,而合同標的具體明確,是合同形成的條件,如果分割內容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合同不可操作,歸于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的寫法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對現存財產狀態的確認,即在誰名下的財產就歸誰所有。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值得商榷。如果財產狀態一直沒有改變,不能因為簽訂“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的協議后,就認為財產所有權性質發生了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