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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6 13:36  





廣東農村土地承包中發包方有哪些權利義務?
國z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z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z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法z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判z決支持原告要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請求的。
家庭承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發包;根據法理,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對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并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就是民主議定原則。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z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z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z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z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z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廣東哪些是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合同屬于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 惡意串z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z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 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z主要原因。根據法理,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對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并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就是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法》在對此作出嚴格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序。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作出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上述均為強制性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人民z法z院應當認定承包合同無效。但z高法z院根據實際情況也作了例外規定,其中在《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就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人民z法z院不宜因發包方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征z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可以看出z高法z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沒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z訟,人民z法z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
廣州村民小組或者村經濟合作社能做原告或被告打官司嗎?
律師解答:能。
村民小組是否具有民事訴z訟主體資格,即能否作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參加民事訴z訟,是司z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而我國法律對于村民小組能夠具有民事訴z訟主體資格并沒有明確規定。
村民小組是依據村民委z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委z員會依法設立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行政村的下級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有權管理本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在支持和組織本村民小組發展農村經濟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賦予其民事訴z訟主體資格有積極意義。2012年2月4日實施的z高人民z法z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村民委z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z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該司z法解釋明確了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有資格成為訴z訟當事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合同屬于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土地合同糾紛中,守約方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嗎?
律師解答: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法z院一般不會支持繼續履行合同,而會判解除合同,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下面這個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承包人承包土地后經營不善,要求解除合同。發包人起訴繼續履行合同,法z院認為繼續履行合同不利于雙方的權益,判z決解除合同。律師講法: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判z決書節選:
本案爭議焦點三為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予支持的問題。訴z訟中,蔡某表示,其承包案涉土地后并未對土地進行開發使用,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陳某則堅持要求蔡某繼續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截止。《合同法》第z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本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如果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則應首先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國z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案中,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且雙方承包合同至2024年12月30日才到期,無法強制其在剩余的期限內持續履行合同,法z院從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受損狀況和長遠利益考慮,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允許違約方蔡某解除合同,雙方之間的耕地承包合同自本判z決作出之日起解除。陳某可據此向蔡某主張賠償損失,但其經法z院釋明后,明確表示不要求法z院在本案中處理蔡某的違約責任,故法z院對此不做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