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07-15 17:31  






專利臨時保護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它有嚴格的時間性,即從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起,到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為止;
??二是在此期問如果申請人發現有人未經其許可生產其申請專利的產品、使用其申請專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但不能禁止其實施行為,也不能以其專利申請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三是在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者使用該發明創造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索取適當使用費用的依據。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有不同的解釋。歐洲專利公約認定在該組織成員國內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臨時保護和正式批準的專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經申請人許可就使用該發明專利申請是一種侵權行為。聯邦德國的專利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既然法律規定了使用發明刨造的侵權性質,那當然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就應和侵權行為的處理是一樣的。日本專利法規定侵犯臨時保護權的,當該保護權已經正式注冊為專利權時,處5年以下徒刑及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專利法對臨時保護的性質尚無明確規定,只能等待判例解決。
專利挖掘作用
??更加準確地抓住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主要發明點,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及其組合進行精巧設計,既確保相關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盡可能大,又確保權利要求的法律穩定性,提升了專利申請的綜合質量。
??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i面、充分、有效的保護,全i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專利申請價值的各主要技術點及其外圍的關聯技術,避免出現專利保護的漏洞。
??站在專利整體布局的高度,利用核心專利和外圍專利相互結合進行組合、卡位,形成嚴密的專利網,一方面培育鞏固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與競爭對手形成有效對抗甚至在相關技術要點上構成反制。
??盡早發現競爭對手有威脅的重要專利,便于企業進行規避設計以規避專利風險。簡言之,對于企業而言,做好專利挖掘,有利于實現法律權利和商業收益最i大化、專利侵權風險最i小化的目標。
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1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1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商標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的類型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本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專利優先權的注意事項
??(1)優先權是專利申請權的一項附屬權利,沒有專利申請權也就是沒有優先權;
??(2)只有在專利申請人提出了專利申請后,專利申請權才可能衍生出優先權;
??(3)優先權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即只有法律規定的優先權限期內,優先權才有效,過期則無效;
??(4)專利申請人所提出的先后兩份申請如果在同一個國家,專利申請人所享有的優先權為本國優先權;如果在不同國家,則為外國優先權;
??(5)優先權不能自動產生,即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在后申請時主張優先權的,必須在提出在后申請的同時提出優先權要求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了相應的有效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后,才能產生優先權;
??(6)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與在先基礎申請必須具有相同的主題,但在后申請的主題可以是在先的基礎申請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