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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06:01  






專利申請其它策略通常可以向不發達國家申請產品專利,以占領其商品市場;
向技術發達的國家申請方法專利,以轉讓專利技術;
對制造難度較高的產品在產品的主要生產國申請產品專利;對制造難度較低的產品在產品的主要使用國尋求專利保護;
對于發明不是十分重大、與國外沒有經濟往來和聯系、又無經濟實力的小企業或個人,一般只申請國內即可。
申請專利時填寫申請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實事求是,不要留下糾紛隱患。如日后再改程序會比較麻煩,而且往往會產生糾紛,影響專利實施。
在成功的道路上借鑒他人成果以實現自身產品的技術跨越已經成為了發展中國家的常用手段。由于新技術開發速度加快,產品壽命縮短,研發人力、物力投入增多,開發新技術的成本正在不斷上升,研發風險也越來越大。因此發展中國家經常受制于經濟技術水平而無法進行大量技術創新。但是如果能利用失效專利的技術文獻資料,借鑒吸收有用技術,開拓思路,進行再次開發便可以節省大量時間、人力和財力,在技術上獲得飛躍。
允許平行進口對我國企業的啟示
由于我國在平行進口問題上持肯定態度,并且我國已具有“高價位國”的某些特質,所以當某種專利產品在國外的價格低于國內的價格時,容易發生平行進口行為。其影響主要有:
(1)有利于專利產品在國際間自由流通。平行進口促進貿易流通,抑制了壟斷的形成,使專利權人在進口國的專利產品面臨著平行進口產品的市場競爭。
(2)促使專利權人設立附加條件。為了規避平行進口對專利權人的影響,專利權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傾向于加入禁止條款,其可以限制進口行為及之后的銷售、許諾銷售等行為,保護自身利益。然而在銷售時設立附加條件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程序的復雜性。
(3)帶來不正當競爭問題。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在質量、品牌和外觀等方面均與專利權人的商品無異;因而平行進口商無須付出任何宣傳費用便能夠無償使用專利權人此前打造的良好產品形象和聲譽為其銷售平行進口產品服務,有不正當競爭之嫌。
面對新形勢,我國企業在不斷提高自身創新實力的同時,還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1)利用平行進口機制,降低成本。平行進口為我國企業使用專利產品提供了更加廉價的通道。
(2)優化定價策略。對于擁有海外市場的企業,應該注意同類產品在國內外的差價,避免產品被平行進口回流到國內市場,進而與國內銷售渠道形成競爭的情況。
(3)許可專利權時需要更加審慎。我國的專利權人在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他人使用時需要考慮到潛在的平行進口風險,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