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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9 15:55  






歐盟專利申請類型
(1)、發明專利:針對產品技術結構、方法、工藝流程或工藝參數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外觀設計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歐盟專利申請所需材料
(1)、發明專利申請: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
(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
歐盟專利權保護有效期
(1)、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20年為止;
(2)、申請日起算5年有效期,期滿后可延展4次,每一次5年,最多可保護25年。
巴黎公約的原則
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相同于其該國國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員國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某一成員國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亦應給予相同于該國國民的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后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i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于保護首i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于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鉆空子搶先申請注冊。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從首i次向成員國之一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1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后提出申請的日期。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第1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1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后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獨立性原則
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該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該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注冊的商標無關。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后,就獨立于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該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強制許可專利原則
《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準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準),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核準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1次核準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其他侵犯專利法的行為
1、假冒專利
指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i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i法所得,可以并處違i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i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i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擅自向國外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i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
《專利法》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
《專利法》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i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i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i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i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