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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1 13:20  






繳納申請維持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lt;/p><p>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周期較長,如果在第二年度還沒有授權,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專利權前,為保持其申請的有效性,申請人每年都應當繳納300元的費用,這就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維持費應當在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與專利登記費等一并繳納。需要注意的是:</p><p> 1、授權當年已經繳納了第1年度的年費,所以這一年不用繳維持費;</p><p> 2、自專利申請第三年度起至授權當年,無論經過多少年,這幾年的維持費一并繳納;</p><p> 3、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被駁回而沒有授權的,不用繳納維持費。 從2010年2月1日起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將不再收取。</p><p> 這項手續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p><p>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二的尚未被批準的,從第三年度起申請人應當按年度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開始的第1個月內繳納,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人預繳。</p><p> 年度是以申請日為起點計算的。例如:某件申請的申請日為1988.5.12,則從1988.5.12為第1年度,從1989.5.12~1989.5.12為第二年度,從1990.5.12~1991.5.12為第三年度,以此類推。若該申請到1990.5.12尚未被批準,則從第三年度起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繳納申請維持費日期為1990.5.12~6.12的一個月內,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每年的4.13~5.12的一個月內預繳。</p><p> 申請人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法規定應當給予一個滯納期,但是在滯納期內繳費的,要加收25%的滯納金。申請維持費滯納期從法律規定的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之日起算為半年。超過了滯納期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為了防止申請人萬一遺忘繳納申請維持費而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在應繳日期以后尚未繳費的申請人,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維持費和滯納金。這種書面的繳費通知一般在繳日期后2~3個月內發出。</p><p> 申請維持費按照規定可以請求減緩。</p>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 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i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對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過依職權修改克服的申請, 審查員可以不發出補正通知書。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
著錄項目變更
著錄項目(即著錄事項) 包括: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i份證i件號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i業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 發生變化的,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讓或者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以著錄項目變更的形式向專利局登記。
5.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5.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一件專利申請同一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5.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即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一件專利申請每次每項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針對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人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對同一著錄項目提出連續變更,視為一次變更。申請人請求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請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或專利代理人的,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50元。
例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再從乙變更為丙,視為一次申請人變更,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若同時變更發明人姓名,申請人也只需繳納一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又如,在一次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中申請人請求將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從甲變更為乙,同時變更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申請人應當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和代理機構、代理人變更手續費50元。
5.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5.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辦理;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新的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