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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31 12:02  
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四、五、六、七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場監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管理。即要監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管貨物按規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定辦理了海關手續,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特定減免稅貨物監管和報關要點
特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豁免進口許可證件,但是對外資企業和香港、、臺灣同胞及華僑的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可以免予交驗進口許可證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涉及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驗有關許可證件。特定減免稅進口設備可以在兩個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之間結轉。結轉手續應當分別向企業主管海關辦理。出口加工區企業進口免稅的機器設備等應當填制“出口加工區進境備案清單”,保稅區企業進口免稅的機器設備等應當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

特定減免稅貨物報關程序之五
(三)、后續階段:海關監管的解除
1、監管期滿,根據有關企業的申請,海關核準后解除監管。
2、監管期內解除海關監管(例如說,機器設備它的監管期是5年,還沒滿5年呢,要申請解除海關的監管,例如說為了在國內銷售、或者轉讓給別的企業、或者是放棄這些設備,或者是將這些設備退運境外),我們就來看,不同的情況,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1)在海關監管器內銷售、轉讓的,企業應向海關辦理繳納進口稅費的手續。
(2)將貨物轉讓給同樣享受進口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接受貨物的企業應當先向主管海關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憑以辦理貨物的結轉手續。
(3)退運出境的,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退運申報手續。出境地海關監管貨物出境后,簽發出口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4)要求放棄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向主管海關提交放棄貨物的書面申請,經海關核準后,按規定來辦理手續。海關將貨物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后簽發收據,企業憑這這個收據想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3、企業破產時,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處理。
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序時,對于還處在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企業,首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繳納應納稅款,獲得解除監管證明,然后才能夠處理該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