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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7 18:20  





住宅建筑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建筑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許可原則3.2.1住宅建設必須采用質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住宅許可原則
外部環境
相鄰關系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一般規定
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于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性能要求。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按墻體構造分類按構造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實體墻、空體墻,復合墻。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