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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09:44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