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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12:23  





工傷鑒定的程序:
送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鑒定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終結期、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提交的材料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醫相關資料。
工傷鑒定的全稱是工傷傷殘等級鑒定,顧名思義就是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一個專業鑒定,然后根據得出的結果,按照當地的賠償標準進行工傷賠償。

申請人不同,工傷鑒定是已被認定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等申請;傷殘鑒定是傷者本人申請。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2、停留薪期鑒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鑒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作出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