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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6 08:55  





企業為何會選擇勞務派遣工?它與正式工哪些差別
企業需要招聘人才這是必然的,不管是什么行業。但是各位發現沒有,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選擇使用勞務派遣工。這是為什么呢?勞務派遣工與企業招聘的其他員工例如正式工是一樣的嗎?
企業為何會選擇勞務派遣工?它與正式工哪些差別
一、企業為什么會選擇勞務派遣工?
就業壓力大
同時目前來說,我國的整體就業壓力還是比較大的。國內目前人口的基數本來就大,每年的高校畢業生都在不斷增加,空余的崗位會更少,找工作可能會變得更難。
因此對于部分人員來說,一般是抱著“先就業再擇業”的觀念,能夠先找到一份工作就知足了。而且機關事業單位的派遣工正常都是會交五險一金的,相比外面的某些私企也更要保障,所以臨聘人員的招聘根本不擔心會沒有人愿意來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
何為“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并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容是發包方將其部分業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方完成,發包方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包方的非業務。
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范疇。常見的勞務外包形式包括生產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項目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咨詢外包等。
兩者相同之處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兩者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勞務外包中,外包員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發包方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方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并不當然適用于外包員工,否則容易造成與勞務派遣“混同”。

人力資源業務外包在世界范圍內漸成風潮
近年來,人力資源業務外包在世界范圍內漸成風潮,正是基于這種管理形式它有如下優勢:
1.一方面,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從繁重的重復務中解脫,專注于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競爭力。另一方面,給管理層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整體的管理水平。
2.規范操作,使企業能從復雜的人員管理中實現程序化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關系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3.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于勞工權利意識的高漲、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包含遣散費、退休金等〉及外圍成本不斷地爬升,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則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資源,發展競爭優勢。
4.避免大量投資于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減少了企業人力資本投資的隨機性。
5.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
6.使組織更具靈活性,提高了企業對風險的應變能力。

承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險責任的單位。 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亡的,派遣單位為承險責任的單位。 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亡的,指派單位勞務派遣公司為承險責任的單位。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亡的,用工單位為承險責任的單位。 個人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亡的,被單位為承險責任的單位。 勞務派遣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轉包和情形中,“承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保險支付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