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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1-09 02:06  
車輛報廢個人車主所需材料
個人車主所需材料:1 車主1份 (如代辦,還需提供代辦人1份)2 機動車原件3 原件4 車輛號牌兩面5 車主銀行復印件6 并填寫 《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授權委托書》、 《保留原號須知》單位車主所需材料:1 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需加蓋公章)2 機動車原件3 原件4 代辦人1份5 車輛號牌兩面6 單位銀行賬戶信息7 并填寫 《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授權委托書》、 《保留原號須知》。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號牌、交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機動車強制報廢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品、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車。此規(guī)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二報廢汽車更新業(yè)務規(guī)定及程序
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緩報廢。
2、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車、廠定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廠定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8年,允許辦理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4、自用客車和總質量6噸以上的大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shù)母鞣N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三個月檢驗一次)。
5、消防車、吊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yè)的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可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和檢驗情況延緩報廢,延緩報廢期間每年檢驗1次。
6、右置方向盤汽車不得延緩報廢。
7、延緩報廢參加特殊檢驗的各類汽車,當年度到總隊直屬檢測站檢驗,當年的其它次在支隊檢測站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