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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3 15:25  







我們都知道,在租賃房屋期間,引發鄭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流程的因素有很多,可能是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是由于雙方就某一點沒有達成共識,那么在發生糾紛之后,我們應該怎么做呢?
發生租賃合同糾紛首先要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定紛止爭。一方可以起訴要求繼續履行該房屋租賃合同、支付租金、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返還房屋。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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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房屋時,對于房屋內物品的使用一定要有明確的責任劃分,以免在后期使用過程中出現分歧,導致鄭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流程,大家需要對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一些了解,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吧: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方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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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房屋租賃期間雙方的責任義務有著非常詳細的規定,在出現鄭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時可以作為參考,了解一下怎么解決,下面我們來看一下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吧: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方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方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我們都知道,在遇到鄭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法定解除合同,而在堅持維護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合同法》還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準許當事人解除合同,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吧。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是當事人之間根據自身的情況而在合同中約定的發生特定情況可以解除合同的條款,即使不存在法定解約事由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成就,即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約定解除的理由和條件要比法定解除的理由和條件更為廣泛和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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