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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1 10:12  





因勞務派遣適用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睂趧张汕矂趧诱呖梢赃m用的崗位進行了限制。實踐中,存在個別單位突破崗位限制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如在現金結算賬戶開卡工作、殘損幣整點、文件收發(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換工作、現金押運車倆駕駛等領域,均有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囊幎ǎ瑢τ猩鲜銮闆r的基層行處以行政處罰,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實際從事的為主要業務為由,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相應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否必須有資質?如無資質,其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無相應資質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首先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但在民事關系上,不應認定此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有例外,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不過,用工單位與無資質的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存在過錯,應與派遣單位一起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員工能否要求和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于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性質明確界定為用人單位,而不是職業介紹或中介性質的機構,在國家沒有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所有的勞動用工義務,包括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務派遣公司不希望與被派遣員工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建議與被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不應超過9年。若超過9年,即屬于明知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工的,就應當承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