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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5 06:49  






專利檢索
對發明內容進行檢索可以幫助申請人確定該內容是否已經屬于現有技術或者是公知常識。檢索通常可以在專利局、代理機構或者互聯網上進行。
雖然用電腦檢索能夠幫助申請人篩選到很多有價值的信息,但是由于文獻量過大、申請人受到語言的限制,通常無法檢索小語種國家的文獻資料,因此僅依靠這種方式還不能確保萬無一失。專利檢索結果僅能提供一種參考,但也是具有價值的。
效力
??獨占實施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產品發明專利權人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享有的獨占實施權,除了指該專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權外,還包括對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享有的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這里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包括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
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相對于“在后權利”而言的,就同一客體先產生的權利較之于后產生的權利,即為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最基本的一項法律原則。從理論上講,不同的權利在法律保護上是沒有先后之分的。但是就知識產品而言,盡管在有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主體在同一知識產品上可以創設相同的權利并能“和平共處”,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決定了不同的主體就相同的知識產品分別享有知識產權的不可容忍性。在發生權利沖突時,權利產生在前的就應受到保護,在后產生的則不能對抗在前產生的知識產權。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要求在后權利的創設、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在后權利要獲得法律保護,應當從形式到內容都具有合法性,能夠成為一項獨立而完整的權利。如果某一在后權利是以侵犯他人已經合法存在并且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為前提,這種權利就不能獨立存在并受法律保護;如果在后權利是合法存在的,但該權利的行使可能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知識產權,那么這種權利的行使就會受到限制。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還要求在先權利必須是合法的,而且在先權利的效力范圍應當覆蓋在后權利,在后權利存在于該合法的在先權利之上,否則,就不發生與在后權利的對抗。
需要指出的是,在后權利在權利的產生上并不必然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如某著作權人許可某廠商將其美術作品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人對該作品的在先權利與廠商作為商標權人的在后權利就是和平共處的。至于非i法存在于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基礎上的“在后權利”,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商標注冊后產生的商標權,就是一種有瑕疵的民事權利。根據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該權利可以被撤消或部分撤消,而且該“在后權利”的行使必然會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因而還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