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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08:19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確要求整體變更參照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進行。并基于此原則,將整體變更的凈資產折股要求與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合并為一章處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將整體變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條件及設立程序調整為了僅需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條件,對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執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關于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適用于第九條規定的整體變更情形。

根據《公司的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評估。因此,有觀點認為,整體變更以凈資產折股屬于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進行評估。但是,《公司的法》規定的是需要就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整體變更時的折股是否必然構成“出資”行為尚有討論的空間。前文討論認為整體變更作為“變更”行為,其在變更過程中,企業的債權債務自然繼承,企業的資產也應自然繼承,不會因為企業性質變動而發生權利轉移。

根據中國證監會股飄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二號《次公開發行股飄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的規定,有限公司在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但由于變更前后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9條及《企業會計制度》1條的規定,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帳務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