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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9 12:26  





廣州如何區分案件是析產糾紛還是繼承糾紛?
張靜律師解答:如果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修建的房屋,分割就屬于析產糾紛。如果是夫妻二人修建的,夫妻已經去世,子女要求分割房屋,就屬于繼承糾紛。如下面這個案件,兒子主張案件應屬于析產糾紛,但是審理后認定房子修建時,兒子尚未成年,沒有經濟能力出資修房,終認定案件屬于解除糾紛。
書節選:
認為,關于本案糾紛的性質,潘大女主張涉案房屋初建設的一層半共117.86平方米應為潘大女、鐘母、潘父的家庭共有財產,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建成時間為1982年,宅基地登記使用人為鐘母,潘大女在當時尚未成年,故對于潘大女的該主張不予采納,涉案房屋初建設的一層半共117.86平方米建成時應為鐘母和潘父的夫妻共同財產,現鐘母和潘父均已經去世,故本案應為繼承糾紛。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分家析產及繼承類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專業辦理房產繼承糾紛案件,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宅基地拆遷款分割糾紛案件,繼子女繼承權糾紛案件,各種財產權繼承糾紛案件等,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房產繼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繼承人配合過戶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一般會采取競價的方式處理房屋,出價高的得房子,出價低的得補償款,并配合辦理過戶。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绷耗潮c黃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額已經確定,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權人,由于雙方并未約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梁某丙作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
《物權法》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绷耗潮?、黃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未能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且由于雙方所占房屋份額比例懸殊,進行實物分割不具可操作性,故本案采取折價補償方式處理較為妥當,因雙方均對涉案房屋主張所有權,雙方應當通過競價取得房屋所有權。梁某丙、黃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均認可涉案房屋評估價109200元,現梁某丙愿意出價150000元,已高于評估價格,而黃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拒絕出價,因此涉案房屋應由梁某丙取得,梁某丙應補償16406.25元給黃某乙、梁某甲、梁某乙。
廣州加建的宅基地房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可能會以未經合法報建的房屋違建應當拆除為由不予處理,但實踐中也有部分法官會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具體看建房時間,請咨詢律師。
書節選:
宅基地房屋處理的遺囑,但因涉案《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確認的建筑面積為144.77平方米的房屋未取得產權證,只有使用證,故依法對該房屋的合法建筑部分的使用權進行處理。結合嚴某的遺囑,判令涉案《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所確認的建筑面積為144.77平方米的房屋由嚴某甲、嚴某丁、嚴某乙各占有1/3份額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北景钢校P于訟爭宅基地在經《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確認的原合法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44.77平方米)上加建的三層房屋因未取得權屬認證,屬于建筑?,F嚴某甲、嚴某乙請求對該建筑進行處理,故應根據實際情況僅對此建筑的使用作出處理??紤]到上述加建房屋部分是在嚴某與張某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屬于嚴某與張某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實施的共同行為,故應先分出加建房屋建筑面積的1/2由嚴某的配偶張某甲使用,剩余的1/2加建房屋建筑面積由嚴某甲、嚴某乙、張某甲、嚴某丁各使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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