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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5:15  





因勞務派遣適用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秳趧雍贤ā返诹鶙l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睂趧张汕矂趧诱呖梢赃m用的崗位進行了限制。實踐中,存在個別單位突破崗位限制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如在現金結算賬戶開卡工作、殘損幣整點、文件收發(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換工作、現金押運車倆駕駛等領域,均有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有上述情況的基層行處以行政處罰,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實際從事的為主要業務為由,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相應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三性崗位的認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于勞動者是否屬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應當如何掌握認定標準?
如果被訴單位主張勞動者系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并提供了與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議,但其所主張的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否認派遣事實的,一般對勞務派遣關系不予認定,仍應將該被訴單位作為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1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勞務外包一般按照預先確定的勞務單價和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合同標的物一般為“物”。勞務派遣一般以派遣時間和費用標準為基礎,費用按照約定的派遣人數結算。合同對象一般是“人”。
一般來說,一些技術和交易工作通常可以外包。眾所周知,人事管理流程包括工作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篩選、培訓、績效評估、員工意見調查、薪資福利、員工關系等方面。其中,工作分析、招聘、培訓、員工意見調查、福利和薪酬等大部分工作可以外包。公司低層員工的招聘需求蕞大、蕞復雜,這種業務可以外包出去。國家法定福利,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事務性工作也可以外包。然而,企業文化建設、關系協調、激勵和留住人才等核心任務不能也很難外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