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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9 04:19  






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對于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除按照一般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分案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外,還應當對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號和原申請的申請日進行審查。分案申請請求書中原申請的申請號填寫正確,但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的,以原申請號所對應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有誤的,按照一般專利申請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分案申請,專利局應當受理,給出專利申請號,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并記載分案申請遞交日。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請,審查員除了按照一般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分案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外,還應當核實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日和原申請的申請號,該原申請的申請日應當是其國際申請日,原申請的申請號是進入國家階段時專利局給予的申請號,并應當在其后的括號內注明原申請的國際申請號。
退件的處理和文件的查詢
1、退件的處理
郵寄退回的通知和決定由發文部門作計算機登錄,再轉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處理退件首先應當根據申請文檔中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各種文件進行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夠重新確定正確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發出。
退件經過處理仍無法郵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時,根據通知和決定的性質,必要時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退件(連同信封) 應當存檔。
2、文件的查詢
當事人陳述未收到專利局的某一通知和決定的,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進行查詢。查詢首先在專利局發文部門進行,查詢結果(包括通知和決定的發文日期、掛i號號碼和收件人) 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需要進一步了解送達情況的,應當辦理郵路查詢手續,由發文部門通過當地郵局查詢收件人所在郵政部門。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專利局或者郵局的,應當按照新的發文日重新發出有關通知和決定;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部門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關人員的,專利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重新發出有關通知和決定的復印件,但不得變更發文日。
郵路查詢時效為十個月,自發文日起計算。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由該在先申請的原受理機構出具。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格式應當符合國際慣例,至少應當表明原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全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其中某份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針對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對應的那項要求優先權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 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依照國家知i識產權局與在先申請的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專利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從該受理機構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已向專利局提交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僅提交該副本的中文題錄譯文,但應當注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