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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7 15:53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離婚。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中應當搜集哪些證據
在離婚糾紛中,掌握充分的強有力的證據對我們在離婚協議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或者在法庭獲得勝訴非常重要。那么離婚中應當搜集哪些證據呢?筆者從以下方面一一列舉。 一、證明主體資格的證據 1.、或者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2.,如果遺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 3.再婚的,準備上一次婚姻的明。 二、確定管轄地的證據 1.離籍所在地的,視情況需要收集; 2.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3.一方因被勞改的,關于原判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三、宣告失蹤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據此準備被告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證明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
1.婚后感情的狀況依據,如家暴、分居等;
2.對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如,與他人的親密視頻、錄音、與他人的紀錄,往來的曖昧短信等;
3.對方、的證據。
關于子女撫養方面的證據
1.子女明;
2.子女生活狀況的證明,如平常跟誰一起生活,一起生活的時間有多長等;
3.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4.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5.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6.前面已經提到的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證明對方道德有瑕疵,對己方爭取撫養權有利。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從事等活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用參與還債。
注意:除了這兩條外,也有一些其他情況,一方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種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條,稱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一起還債。如果是惡意第三人,虛構債務,轉移財產的,不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