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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4 05:18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等有關憑證;3、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電話使用電話使用規定十七、公司各部門電話費均按月包干使用。具體標準如下:辦公室120元/月,投資發展部100元/月,財務部60元/月,城建資產部100元/月,市
場營銷部200元/月,項目技術部130元/月,會議中心50元/月。十八、若有超出當月包干標準的,從超額部門的工資中扣出。當月節余部分累計到本部門下月話費中使用。
二、車輛使用按先上級、后下級;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滿足工作任務、接待任務,后其他事的原則安排。除公司領導或各部門到有關部門、工地辦事外,單獨一人在城區辦事,原則上不安排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