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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5 10:51  
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關于變更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的,公司名稱變更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之前的債權該要要,之前的債務也是該還還。以股改為例,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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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關于整體變更中“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要求應視為在整體變更折股時對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規定的細化,其并不表示整體變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進行。

從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相獨立的角度考量,公司凈資產在未經分配的情況下不屬于股東財產,股東無權使用公司資產出資。如理解為股東折股行為為有限公司股東以有限公司股權出資(審計、評估僅為確認股權價值),則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在工商層面已經消失,形成股份公司股東以股份公司股權出資設立股份公司的循環出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