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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7:39  





國外歷史:
國際間勞動力的流動己有幾百年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末。而具有一定規模的輸出則始于15世紀末(1492年10月12日)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從16至18世紀,殖民主義國家黑人到美洲的奴隸貿易。”唐毅介紹說,如果按照法律程序邏輯,勞務派遣的正常順序是,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這是歷史大規模遠距離勞動力轉移的開始。但這種的奴隸貿易是殖民主義的罪惡表現,作為勞動力的擁有者即奴隸并不能作為獨立的勞動力擁有者和出賣者出現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而是作為生產工具——“會說話的工具”被人用強迫的方式從一個國家運送到另一個國家,因此,這還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勞務輸出與輸入。


但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總體規模無論與整個國際勞務市場,還是與其他勞務輸出大國相比,都存在著較大差距。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2010年全球每年的流動勞務約為3000萬—3500萬人,我國勞務輸出總量僅占其中的1.5%左右。我國的勞務輸出規模遠遠沒有發揮我國勞動力數量優勢。目前,我國勞務輸出的方式主要有5種:(1)通過對外承包工程帶動的勞務輸出。我國與亞洲其他主要勞動力輸出國相比,也存在較大差距。是亞洲的勞務輸出國,正式登記在冊的海外勞工有450多萬,占其勞動人口數的14.3%,每年寄回國內的外匯收入均在50——70億美元之間[6]。而我國外派勞務匯回或帶回國內的外匯收入不足20億美元。


勞務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內各地勞務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勞務服務部門發起的,是勞務服務業中的職業介紹的進一步延伸。目前常規的勞務代理工作,是介于勞務供需雙方關系之外提供的一種勞務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代理工作延伸為勞務派遣制以后,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就變成了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3%,每年寄回國內的外匯收入均在50——70億美元之間[6]。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