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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1 16:31  







我們都知道,在現在這樣嚴峻的疫情形勢下,員工在返崗前,一般都需要進行居家隔離觀察,那么員工在隔離期間/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根據《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規定,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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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嚴重性大家都很清楚,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很多的企業都選擇延遲復工。隨著時間的推進,很多企業也在慢慢的開始復工,那么復工復產前,這時企業關注的就是在復工前應該做些什么,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由于春節期間,大多數企業放假了,受到疫情影響一直沒有恢復生產,依照鄭州市防控指導小組的要求,企業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同時需要向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成的聯合審核小組提交復工復產申請,并提交書面承諾書和其他必要的有關材料。聯合審核小組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企業或業主單位下達復工復產通知書,并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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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業的員工可能是來自不同地區的,那么復工時間應按照員工工作地政策處理,還是按照企業所在地政策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復工時間應按照員工工作地政策處理;除非企業所在地政策標準高于員工工作地且雙方已經約定按照所在地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在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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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人員較多,但是人數也在不斷增加,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但已被的人員嗎?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病原攜帶者和疑似。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后被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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