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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7 03:58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協議離婚后反悔的如何解決
解答:本條規定了財產分割協議適用的條件:以登記離婚或到協議離婚為條件。此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問題: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如果協議離婚不成,該協議仍然有效的,離婚時如何認定該協議的效力?
答:個人觀點: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協議有效,具有強制執行力。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的是協議離婚后(已經登記離婚,拿到了)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此種情況下,有1年的除斥期間,2年的時效。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責任范圍通常有限額,僅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在《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明文規定。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承擔的責任原則。因此,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然是該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且加害人的主觀上不能有過錯。對于此歸責原則的適用,在《通則》、“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