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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6 18:43  






專利許可(Patent Licensing)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的行為。在專利許可中,專利權人成為許可方,允許實施的人成為被許可方,許可方與被許可方要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種合同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的發明創造專利技術,而不轉移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
??專利許可的種類:按照許可范圍及實施權大小,可以分為: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等形式,此外還有交叉許可和分許可。
??獨占許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排他許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i家許可。
??普通許可:也稱非獨占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著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專利挖掘
指在技術研發或產品開發中,對所取得的技術成果從技術和法律層面進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篩選,從而確定用以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方案。即,從創新成果中提煉出具有專利申請和保護價值的技術創新點和方案。
??專利挖掘是為了從科研生產當中發現可以用來申請專利的創新點,讓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護,從而使科研過程中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得以回報,是一項極富技巧的創造性活動,是將技術創新以申請專利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挖掘工作要建立在對技術創新的把握基礎之上,是對技術創新的后續工作,能夠充分體現企業或者單位的創新能力。經專利挖掘后形成的專利,則是企業單位寶貴的無形資產。
選擇發明
選擇發明是指從一般性公開的較大范圍選出一個未明確提到的小范圍或個體,與公知的較大范圍相比,所選出的小范圍或個體具有特別突出的作用、性能或效果,這樣的發明我們稱之為選擇發明。
??選擇發明的新穎性
??選擇發明與其它發明不同,它不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特征或更換了不同的特征,從而很容易地與現有技術相區別。它是在現有技術的一般性公開的已知范圍內選擇出未明確提到的小范圍或個體方案,它落入現有技術的已知范圍內,但范圍及效果又與現有技術不同。因此,與其它類型的發明相比,選擇發明的新穎性判斷一直是審查及代理過程中比較難處理的問題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各國的做法有很大差異。在學術領域,對此問題也一直是眾說紛紜,很難統一。
專利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1.受理地點
專利局的受理部門包括專利局受理處和專利局各代辦處。專利局受理處負責受理專利申請及其他有關文件,代辦處按照相關規定受理專利申請及其他有關文件。專利復審委i員會可以受理與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有關的文件。
專利局受理處和代辦處應當開設受理窗口。未經過受理登記的文件,不得進入審批程序。
專利局受理處和代辦處的地址由專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郵寄或者直接交給專利局的任何個人或者非受理部門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其郵寄文件的郵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確定申請日和遞交日的效力。
2.專利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2.1受理條件
專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應當受理:
(1)申請文件中有請求書。該請求書中申請專利的類別明確;寫明了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地址。
(2)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有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
(3) 申請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請文件的字跡和線條清晰可辨,沒有涂改,能夠分辨其內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附圖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筆跡繪制,并且沒有涂改。
(4)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其所屬國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2.2不受理的情形
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1)發明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照片或者簡要說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本章第2.1節(3) 中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4) 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或者缺少地址的。
(5) 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明顯不具有提出專利申請的資格的。
(6)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第1署名申請人,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
(7)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1署名申請人,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
(8) 直接從外國向專利局郵寄的。
(9) 直接從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向專利局郵寄的。
(10)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11)分案申請改變申請類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