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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6 06:37  
執行
間接執行:在外國和舊中國的強制執行中,還有間接執行,即對zhai務人的人身加以限制。這種代價一般分兩種:其一是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被申請人拒不自動履行執行文書規定的義務時,人民fa院只能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者強制他為一定行為,而不能以被申請人的人身作為執行的對象和手段。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bao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后,執行案件可以作結案處理。針對這些情況,《民事法》第227條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fa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管轄fa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以及、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一審人民fa院或者與一審人民fa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fa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fa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fa院執行。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婚姻法》29條)。人民fa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fa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