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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8 13:50  





水平衡測試目的是了解供水水源、水量分配、耗水和重復利用情況,節約用水,減少污染,降低全廠耗水量;水量平衡的原則是在滿足用水單位不同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遵循重復使用、一水多用的原則,力爭做到節約用水。開展城市節水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必須有相關法規和上位依據。在測試前,首先確定給水管道無跑冒滴漏,檢查用水器具,堅決淘汰非節水型器具,優先使用具有節水效能二級認證的節水龍頭和節水淋浴器。
水平衡測試內容:7)對企業用水現狀進行合理化分析。依據掌握的資料和獲取的數據進行計算、分析、評價有關用水技術及經濟指標,找出薄弱環節和節水潛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技術、管理措施和規劃。(2)改革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器具,采用不用水或少用水的工藝、設備、器具。8)為企業制定耗水定額打下堅實的基礎。水平衡測試的重要部分是產品用水單耗的測試,它是為今后按單耗考核數據來源的重要測試內容。通過單耗指標的測定而建立起科學的用水考核制度,是企業節水工作向更高水平邁進的必然途徑。通過水平衡測試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和員工的節水意識,單位節水管理、節水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計劃用水制度是用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國務部關于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國發[1984]80號)明確提出取消包費制及實行計劃用水。其他城市應制定本級政府頒發的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號)規定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并按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根據計劃用水的范圍又分為廣義的區域計劃用水以及狹義的城市內針對各用水單位計劃用水。本標準所稱計劃用水是指后者。
節水法規及有關規章是開展城市節水工作的重要依據。《國務部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明確要求,“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補充、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管理,嚴格執行法規,進一步加大執行法規的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制定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節水措施,提高企業的用水效率,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資源,并有效控制工業用水需求的增長。開展城市節水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必須有相關法規和上位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