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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9:57  






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對于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除按照一般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分案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外,還應當對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號和原申請的申請日進行審查。分案申請請求書中原申請的申請號填寫正確,但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的,以原申請號所對應的申請日為申請日。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有誤的,按照一般專利申請受理。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分案申請,專利局應當受理,給出專利申請號,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并記載分案申請遞交日。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之后提出的分案申請,審查員除了按照一般專利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分案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外,還應當核實分案申請請求書中是否填寫了原申請的申請日和原申請的申請號,該原申請的申請日應當是其國際申請日,原申請的申請號是進入國家階段時專利局給予的申請號,并應當在其后的括號內注明原申請的國際申請號。
繳納申請維持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p><p>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周期較長,如果在第二年度還沒有授權,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專利權前,為保持其申請的有效性,申請人每年都應當繳納300元的費用,這就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維持費應當在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與專利登記費等一并繳納。需要注意的是:</p><p> 1、授權當年已經繳納了第1年度的年費,所以這一年不用繳維持費;</p><p> 2、自專利申請第三年度起至授權當年,無論經過多少年,這幾年的維持費一并繳納;</p><p> 3、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被駁回而沒有授權的,不用繳納維持費。 從2010年2月1日起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將不再收取。</p><p> 這項手續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p><p>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二的尚未被批準的,從第三年度起申請人應當按年度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開始的第1個月內繳納,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人預繳。</p><p> 年度是以申請日為起點計算的。例如:某件申請的申請日為1988.5.12,則從1988.5.12為第1年度,從1989.5.12~1989.5.12為第二年度,從1990.5.12~1991.5.12為第三年度,以此類推。若該申請到1990.5.12尚未被批準,則從第三年度起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繳納申請維持費日期為1990.5.12~6.12的一個月內,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每年的4.13~5.12的一個月內預繳。</p><p> 申請人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法規定應當給予一個滯納期,但是在滯納期內繳費的,要加收25%的滯納金。申請維持費滯納期從法律規定的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之日起算為半年。超過了滯納期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為了防止申請人萬一遺忘繳納申請維持費而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在應繳日期以后尚未繳費的申請人,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維持費和滯納金。這種書面的繳費通知一般在繳日期后2~3個月內發出。</p><p> 申請維持費按照規定可以請求減緩。</p>
費用繳納的期限
(1)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需要在該期限內繳納的費用有優先權要求費和申請附加費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印刷費。
優先權要求費是指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時,需要繳納的費用,該項費用的數額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項數計算。
申請附加費是指申請文件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序列表)頁數超過30頁或者權利要求超過10項時需要繳納的費用,該項費用的數額以頁數或者項數計算。
公布印刷費是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需要繳納的費用。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申請費(含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實質審查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有優先權要求的,自最早的優先權日) 起三年內。該項費用僅適用于發明專利申請。
(3) 延長期限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該項費用以要求延長的期限長短(以月為單位) 計算。
(4) 恢復權利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確認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
(5) 復審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6)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以及公告印刷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
(7)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提出相應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他文件的受理
1其他文件的受理條件
申請后當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應當受理:
(1)各文件中注明了該文件所涉及專利申請的申請號(或專利號),并且僅涉及一件專利申請(或專利)。
(2)各文件用中文書寫,字跡清晰、字體工整,并且用不易擦去的筆跡完成;外文證明材料附有中文清單。
專利局受理處、代辦處、專利復審委i員會收到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遞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時,應當檢查和核對全部文件。
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其他文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根據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門接收日,以記載受理部門收到該文件的日期。
(2)核實文件數量:清點全部文件數量。核對清單上當事人注明的文件名稱與數量,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清單上;申請人未提供清單的,核對主文件上注明的附件情況,將核實情況記錄在主文件上。遞交文件的申請號是錯號的,若受理處依據其他信息能正確判定其正確申請號的,可以依職權予以確定;若不能予以判定的,則不予受理。
(3)確定遞交日: 其他文件遞交日的確定參照本章第2.3.1節第(3) 項的規定。文件遞交日應當記錄在主文件上。
(4)給出收到文件回執:當事人在受理窗口遞交文件的同時附具了文件清單一式兩份的,應當在清單副本上注明受理部門接收日,注明文件核實情況后送交當事人作為回執,清單正本上應當加蓋審查員名章和發文日期后存入案卷。當事人在遞交文件同時未附具文件清單,或者附送了文件清單但不足兩份的,不出具收到文件的回執。當事人以寄交方式遞交文件的,專利局不再出具收到文件回執。
專利代理機構批量遞交文件并且提供了文件清單的,其文件清單經受理部門確認簽章后一份交專利代理機構作為回執,另一份存檔備查。
(5) 數據采集與文件掃描:采集文件的類型、份數、頁數和文件代碼等所有相關數據,對文件進行掃描,并存入數據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