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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7 04:47  
(五)商業、物資企業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目前,根據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具體標準如下:
⒈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
⒉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以經營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幣以上;
⒊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
⒋為進一步考核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加對申報企業的資本金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 00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應在1 000萬元人幣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準),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經批準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經營范圍相一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于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 [1] (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六章 許可證書的調劑與遺失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特辦之間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類許可證書。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借用許可證書,須由申請使用方向許可證局提出書面申請,許可證局審核并協商雙方同意后統一安排調劑,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登記調劑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同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設立的延伸打印終端間的許可證書調劑由該商務主管部門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登記。
第三十條 許可證書在倉儲、運輸、保管、使用過程中發生遺失的,相關部門均應立即將有關情況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七章 許可證書的核查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構每季度應對許可證書進行清點核對,核查許可證書的種類、數量等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條 發證機構發現許可證書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不符的,應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關責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時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寫上一年度《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并報許可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