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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8 06:15  





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專利)、植物新品種、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只能使用一次。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向遷入地認定機構提交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遷入地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完成遷入的相關證明材料。完成整體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給企業出具證明材料,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整體遷移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情況。
研發項目既要結合企業實際體現行業的先進性,在技術材料的編制過程中也要注意與領域的契合。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研發項目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對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具備一定的創新性和創造性(項目鑒定、科技計劃政府立項、產學研合作、相關知識產權申請等)。
高企認定要求企業擁有核心知識產權,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并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國家對企業在技術創新、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轉化等方面的認同,可以促進企業進一步創新發展。高企申報前,應該全方面梳理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如果知識產權情況不達標,則應該及時的利用現有的符合申請條件的知識產權,查缺補漏,提前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