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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4 09:08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訂立勞動合同: ①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②可約定試用期,但只能約定一次。 ③在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④不得以小時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2、告知義務: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付薪義務: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應按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支付其薪資。 4、禁止收費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別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禁止自派遣: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出資或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不得自設新的單位,再派遣勞務公司中的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用工單位的義務_新聞資訊
用工單位的義務 1、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禁止再派遣: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4、告知勞動報酬并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5、保證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核查《派遣協議》 核查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協議》,并確認報酬、期限、崗位等是否與勞動合同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