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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9 04:49  





廣州加盟糾紛中,公司方提供的設備有質量問題構成違約嗎?
張律師解答:構成違約。公司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質量合格的設備或物料給加盟商。如下面這個案件,法z院就認定了公司方提供有質量問題的設備構成違約。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涉案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合同的約定。根據《星某合作協議書》的約定,葉某在向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交納該合同的設備總款項374300元后,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應在26個工作日內(400平米以內)完成葉某店面建設(提供設備設施安裝調試完成能正常使用),達到營業狀態(如遇特殊情況需雙方協商解決)。本案中,葉某在向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全額交納了374300元的款項后,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確向其提供了能量小站設備設施清單、游泳館旗艦店等設備,但葉某主張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其經營,且與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多次溝通均未能解決上述問題。張律師解答:要承擔違約責任,基本合同到期了也要退還部分款項給加盟商。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否認其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法z院認為,根據葉某提交的通z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和《律師函》等證據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法z院予以采信。上述證據顯示,葉某自2016年5月起即多次與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客服人員溝通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對此情況是知悉的,但至本案訴z訟發生之日止,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設備的質量問題,導致對葉某的正常經營產生影響,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故法z院認定北京星某公司廣州分公司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廣州加盟糾紛中,近距離出現了其他加盟店就一定違約嗎?
張律師解答:要看合同的約定,一是注意距離的約定,而是注意是加盟店還是直營店。如下面這個案件,合同約定的是三z公里范圍內不允許開其他加盟店,后公司自己在范圍內開了家直營店,法z院終認為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不構成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第六十四條第z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z高人民z法z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z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z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z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張律師解答:可以,不管簽多少方合同,本質上都是特許經營合同一個法律關系。就本案而言,德某公司指控言某公司違約的根據之一是言某在其加盟店三z公里半徑范圍內經營了獵德店,雖然現有證據反映出獵德店與涉案加盟店的裝修裝飾模式是相似風格,而涉案合同約定的是言某公司不同意其他人開設加盟店,而非不允許言某公司開設直營模式的店面,德某公司對此未能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比如獵德店加盟合同)證實獵德店并非直營店,現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獵德店是由言某公司允許他人(非言某公司投資人)開設的加盟店。因此,德某公司指控該項違約依據證據不足,法z院對此不予采納。
廣州公司在獨z家代理區域內又開了其他加盟店構成違約嗎?
張律師解答:構成。既然是獨z家企業代理,結合合同約定,公司不得在該區域內另行發展其他加盟商,或自行開設其他公司,否則構成違約。如下面這個案件,雖然是公司的關聯公司發展的加盟商,法z院也認定為公司構成違約。
判z決書節選:
法z院認為:關于第z一個焦點問題,捷某公司是否應向吳某返還保證金以及一審判z決的保證金數額是否合理。本案中,吳某加盟的目的之一是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內使用捷某公司的經營資源,雙方在協議中亦約定吳某為四川省內“潔某”家電清洗設備的總代理,捷某公司對吳某所在代理區域實行獨z家代理保護。這就意味著捷某公司不得在該區域內另行發展其他加盟商,或自行開設其他公司,否則會導致吳某在該區域內的獨z家代理權不能實現,進而導致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特許經營合同中,被特許人的主要義務之一是在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該債z務的標的系被特許人的經營行為,在性質上不適于強制履行。吳某在一審期間提供的證據證實捷某公司在四川省內成立關聯公司四川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且四川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協議,使得案外人在吳某享有獨z家代理權的區域內同樣享有代理權,違反了捷某公司與吳某所簽訂協議中的義務,一審據此認定捷某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雖然捷某公司上訴主張吳某對于四川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立知情,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而且即使吳某對此知情亦不能簡單視為其已與捷某公司就該協議相關約定做出變更,且案外人鄧某無論出于何種原因與四川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均不影響對捷某公司違約行為的認定,故本院對捷某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