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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0:10  










為進一步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復工復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2020年4月30日
為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紓困和復工復產,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實施期限公告如下: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的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1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答:根據《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
稅務總局2020年5月15日
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保險、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所得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保險費,在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同時根據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支付的補充保險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企業代扣代繳個稅。
⑥單位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
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個人所得稅前除符合財稅〔2017〕39號文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可以按2400元/年標準扣除外,其他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⑦為特殊工種購買的人身安全保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⑧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