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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05:25  





人事代理服務對象:
(一)各類非國有(三資、集體、民營、鄉企、私營等)單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
(二)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即各類流動人員)應 該進行人事代理。
(1)辭職、辭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2)各類事務所和其他社會中介組織聘用的人員;
(3)各類非國有單位聘用的人員;
(4)自費大中專畢業和畢業研究生;
(5)自謀職業的轉業干部;
(6)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
(7)其他各類流動人員。

人事代理相關規定:
(1)凡注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民辦科研機構等無主管單位以及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均由單位辦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人事代理式使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辦理委托人事代理。(2)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在核準委托人事代理的有關材料后,應當和委托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委托合同書,確立委托關系。(3)單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員及個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員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間,工齡連續計算。聘用合同復印件、聘用單位證明信(證明其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業務范圍)等。(4)尚未就業的個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員重新就業后,其辭職。解聘前的工齡和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