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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7 11:14  
⒊對經濟特區內生產企業申請自薦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自動登記制,經濟特區的生產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并已投入生產,均可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予以登記,即取得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生產企業在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或地方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后,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⒉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
適用范圍
1.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和出口配額招標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2.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2類132個10位HS編碼。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簽發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許可證,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許可證,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