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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13:08  
環境影響評價費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1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1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1務院批準。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負責審核、審批、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備案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1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責任。
危險廢物倉庫新建、改建、擴建是否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危險廢物倉庫屬于貯存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因此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廢物倉庫都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