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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0 21:56  































1、集裝箱發放和交接的依據:集裝箱的發放和交接,應依據《進口提貨單》、《出口訂艙單》、《場站收據》以及這些文件內列明的集裝箱交付條款,實行《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制度。從事集裝箱業務的單位必須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辦理集裝箱的提箱(發箱)、交箱(還箱)、進場(港)、出場(港)等手續。2、交接責任的劃分:(1) 船方與港方交接以船邊為界。正是由于集裝箱所具有的特殊性,需要締約國政府授權一個組織對集裝箱的設計、制造、檢驗及使用等進行檢驗發證,而將集裝箱授權相關船級社檢驗在國際上屬于慣例。(2) 港方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港方檢查橋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