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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08:04  








對需要報銷的若抬頭與本單位不符、大小寫金額不符、涂改、上無收款單位章或收款人章、與支票入賬方不符者,均不接受,待補辦手續后再報核。報銷單位需先簽字、后付款;收款單據先交款、后蓋章;付款單據要蓋付訖章。付款單據如由他人代領現金者,應簽代領人名字,而不得簽被代領人名字;代領人不是本單位的職工,要注明與被帶領人關系及其聯系地址。營業外收入及雜務收入,要以經辦單位交款單位為依據,收款后開給財務收據。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