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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4 08:41  





離婚協議約定等子女成年房產過戶給子女,反悔起訴分割可以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可以,應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如下面這個案件,一方反悔起訴分割房屋,就被法z院駁回訴z訟請求。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原、被告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被告在該協議中約定廣州市荔灣區某房的所有權保持不變,繼續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直到兩名女兒均年滿21周歲時將涉案房屋過戶給兩女兒。經審查,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原告現在以被告全部使用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占用了原告的購房名額等為由,要求將涉案房屋判歸其中一方所有,這并不符合上述離婚協議的約定。而且被告現在也明確表示不同意變更協議約定,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將涉案房屋判方所有的訴z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是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的是雙方在離婚時未予分割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從離婚之日起至分割完成之日止的涉案房屋使用費并不屬于離婚時未予分割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權利。綜上所述,
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廣州市荔灣區某房的訴z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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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協議中約定個人名下存款歸個人要注意什么?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z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應注意,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寫相對簡單;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師還應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行、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z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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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戀愛期間買房寫兩人名字,一方沒出錢分手時有份嗎?
律師講法:戀愛期間購房并登記為共有,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時,未出資亦未償還按揭款一方,不應認定享有該房屋所有權。
案情簡介:2007年,何某購房,并與戀人顧某登記為共有人。后二人分手。2012年,何某以其獨自出資購房并一直償還按揭款為由,訴請確認該房屋歸其全部所有。
法z院認為:①何某出于對顧某的感情和信任,亦為早日促成婚姻成立,何某將自己獨自出資購買的房屋權屬登記為雙方各半行為,可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即為雙方結婚。《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顧某購房、還貸均未出資,且其未與何某結婚,顧某失去了受領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權的根據,房屋應從由何某名義登記占有一半狀態變更為何某全部所有。
②顧某主張其享有房屋份額系何某無償贈與,但未提供贈與合同證實其主張,且何某本身家庭經濟情況并不富裕,購房時還要向銀行貸z款21萬元支付房款,何某將當時價值30萬余元房產一半,無償贈與顧某有悖常理,亦不符合客觀現實。
③何某在2011年想賣掉房屋,找顧某協商時,顧某不同意簽名,何某此時才知道權利被侵害,何某2012年起訴主張權利,未超過兩年訴z訟時效。判z決訴爭房屋權屬全部歸何某所有。
廣州離婚后才取得產權的房屋如何認定和分割?
律師解答: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無論首付還是全款,離婚后才取得產權的,都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是離婚時因房屋未獲得權屬只能處理居住問題。具體分割此類房屋時,應當考量到如果按揭貸z款的,離婚后有用個人財產償還房貸的因素。如果離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或者全款,離婚后取得產權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此類房屋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區分的重要標準應當是出資的來源,而不是單純以產權登記為離婚前還是離婚后為標準。具體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對離婚后取得產權的房屋,主張為共同財產的一方應當對房屋購房的出資時間、出資來源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