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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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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必須遵守的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設項目不但要進行經濟評價,而且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國1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1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影響評價明確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及規定應采取的行動,可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可為環境管理者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
(1)為開發建設活動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
(3)為確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5)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