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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4 16:07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環評”是要求的,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
“環評”是要求的,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環評通過環保局審核后會公示在網站上(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后再組織評審,評審通過后項目才能開始建設。
環評報告是針對該項目生產過程中污染發生情況、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以及終排放的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的評價。對方要這個東西是要了解貴公司環保治理、產品環保性能等情況是否符合現行國內或國外環保要求,如果沒有的話,一般認為生產企業從環保角度講是有問題的,大項目招標一般不會考慮的。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fa》、《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和指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護環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及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