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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4 23:30  







大家在租賃房屋之前,應該對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能在簽訂合同以及后期的租用過程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方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方,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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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咨詢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從而向相對方發出合同解除通知,然而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代表合同已經解除,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無論是出還是承,在發現對方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相關違約行為時,可依法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解除權。但必須明確的是,解除通知是否發生效力,需要向相對方或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主張解除合同是守約方的權利,但相對方有異議的權利,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代表合同已經解除,即使是形式解除權方也要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合同解除通知外對方確認或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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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我們需要對于合同條款進行細致的研究,或者是找比較專業的房產中介進行擬定,這樣可以減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咨詢的出現,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房屋租賃合同的其中一個漏洞吧,大家可以進行參考:
漏洞之一就是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方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比如承租者開設娛樂場所或者餐飲行業,通宵24小時營業,可能有損鄰居的利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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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租賃的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內遭遇了拆遷的話,當事人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分配存在爭議,如果合同內沒有明確的約定的話,應按照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1)對于存在房屋性質以租賃為主要用途、租賃合同剩余期限較短等情形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在承租方(或次承租方)與出租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但出租方分得的數額不宜超過50%。
(2)有證據證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確定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或者補償協議尚未簽訂,出租方亦未取得該補償費,承租方要求出租方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不予支持。承租方可待出租方取得補償后再行主張權利或通過其他行政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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