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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02:48  






研發費用的明細賬、核算、憑證完整性不夠
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研發費用的明細賬、核算、憑證完整性不夠:(1)未獲取并查看研發費用明細賬,審計前并未充分調研并獲得審計證據,無法確認研發費用科目設置情況及研發費用核算情況;(2)未獲取在研發費用分配標準是否合理的相關資料;(3)研發人員工資費用的確認:a、未取得全年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證明、工資分配標準等;b、未取得科技人員匯總表,研發職能模糊;

高度關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確認方法
高度關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確認方法是否與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收入確認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關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確認原則、方法;高度關注人員人工的費用核算是否合理,應重點檢查和關注整個人工費用結算的憑證和佐證資料,確定研發人員的工資費用是否真實、準確;關注企業現金流量表、研發費用明細表中的人員推算的平均人員工資是否存在異常;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宣傳力度不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宣傳力度不夠。由此造成的情況是:一方面,不少企業誤認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門檻較高而不敢申報。另一方面,企業對認定專項審計重視不夠、不得要領,對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夠積極、主動。另外,注冊會計師不是高新技術領域方面的專家,往往無法識別費用是否真正用于研發活動,產品(服務)的生產與提供是否確實利用了高新技術。對特殊領域和涉及的技術合同,企業通常不愿提供。個別科技園區對園內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干預,向他們推薦一些“關系事務所”,造成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和申請企業工作的被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