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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7 11:54  
申訴引證解釋
1
.向上級或上屬機關申述情由。《后漢書·王符傳》:“今冤民仰希申訴,而令長以神自畜。”《隋書·志》:“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2.訴說。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只此再不必申訴足下肺腑,怕夫人尋,我回去也。”葉紫 《山村一夜》:“雖然這中間我的那愚懦的親家公曾來過三四次,向我申訴過一大堆一大堆的苦楚。”
3.法律名詞。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亦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當事人申請再審注意事項
1、申請再審權利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認為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裁定、調解書的人民fa院的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再審。
原審案件當事人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再審并參加再審。
起動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1)再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2)再審申請必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具體包括①有新的證據足以tui翻原、裁定的;②原、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③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④人民fa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定的;申訴詞語概念基本解釋:1、[complain]2、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處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存在貪wu受hui、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3)申請再審的范圍有一定的限制。
具體再審事由如下:
《民事法》di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tui翻原、裁定的;
(二)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fa院調查收集,人民fa院未調查收集的;
(四)原、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七)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或者應當參加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