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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30 05:58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別
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是指賣方(供應商)申請由保理商(銀行)購買其與買方(采購商)因商品賒銷產生的應款,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保理銀行要求下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款的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權的與無追索權的保理兩種。 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采購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銀行)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別在于:前者在融資時,應款對應的債權已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后者債權并未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只有在銀行實現質押權時,才有可能受讓應款對應的債權。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_財經頻道
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護手”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國《物權法》06條正式確立了該制度,其不僅適用于所有權,還適用于他物權;不僅適用動產物權,還適用于不動產物權。 股權是否能夠善意取得,學界一直有爭論。(一)肯定者,多認為,為維護交易安全或股權變更工商登記的公信力,股權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有學者認為股權的性質本質上屬于物權,屬于他物權的一種,是所有權的經營收益這部分內容的固定化類型,在股權被無權處分的場合,善意取得應當能夠適用。(二)否定者,多認為,為維護現有股東的利益,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善意取得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因為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從制度上必然要求強化公司股份的流通性。因善意取得制度將極大破壞公司的人合性,所以不能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東的同意和優先購買權等。 不過,2015年出臺的高人院《公解釋三》第25條、第27條分別對“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一股二賣”情形進行規范,明文規定人院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標志著我國審判機關在解釋中確認了股權善意取得制度。

在侵權責任中,法定的免責條件于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4)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法定的免責條件于不可抗力。 但當事人可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在侵權責任中,當事人雖然難以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但法定的免責條件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